主页 > imtoken官方网站 > 当比特币达到 4 万美元时,我们在谈论什么

当比特币达到 4 万美元时,我们在谈论什么

imtoken官方网站 2023-01-16 23:00:36

2021年初,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迎来价格大幅上涨,比特币一度突破4万美元。虚拟货币“疯狂”背后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本文拟从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态度研究,个人交易虚拟货币是否违法,创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为什么比特币“三界之外”?

众所周知,比特币(BTC,简称BTC)有几个重要的特性:去中心化、不变性、公开透明、抗审查、国际化、抗通胀。听起来很完美,但同时这些是悬挂在比特币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正是因为比特币的去中心化,比特币不受银行、政府等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完全依赖于信息网络技术,缺乏国家信用保障的比特币“三界外,不在五行之列”。

虚拟货币在我的国家有法律价值吗?

首先要明确一点,我国不承认任何虚拟货币的法币属性,但是对于比特币、以太坊、瑞波等少数主流虚拟货币,我国承认它们具有财产属性。

2018年深圳国际仲裁院股权转让纠纷案,明确了我国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货币财产属性。本案争议涉及BTC(比特币)、BCH(比特币现金)和BCD(比特币钻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案中,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比特币等数字资产并支付股权款项,构成违约,但认为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如公告),虚拟货币的流通和交付是非法的,涉及的合同因非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这些看似合理合法的论点并未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仲裁庭认为,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并不妨碍它作为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被人类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各方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不得以合同标的物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而否定合同的有效性。

但在明确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后,需要注意的是,其法定价值与购买价值并不一致,即我国目前的先例承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但不承认市场虚拟货币的价值。确定虚拟货币的价格仍然存在争议。

案例一:上海市民事判决书(2019)沪01民终13689号)中,闫、李等人以胁迫、威胁等暴力手段抢购18.88个比特币和6466个Skycoin被转移到指定账户,然后布和李要求归还上述虚拟货币。但法院认为,网站上的比特币交易价格数据不能作为确定损失的标准。如果被告不能退还,赔偿42.20元6.75元/比特币(远低于比特币的市值)。

既然我国承认主流虚拟货币的价值,个人购买和交易比特币是否违法?

目前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个人买卖虚拟货币构成犯罪开设比特币网站违法吗,但需要注意的是,虚拟货币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必须合法,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1.资金来源不合法:以虚拟货币作为资金转移方式的洗钱罪。《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不法分子利用的风险”。

案例二:在2018年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虚拟货币的点对点、无国界特性将资金转移到境外。明知乙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通缉,甲仍帮助乙通过个人账户转移赃款300万元,并将乙出售车辆所得的90万元兑换成比特币转移最终,法院以洗钱罪判处A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与传统的现金走私、投资、地下钱庄等洗钱方式相比,利用跨境支付、购买虚拟货币等复杂的金融交易方式洗钱,对案件的查处和追偿造成了巨大阻力。的非法所得。通过上游犯罪获得的资金然后通过交换虚拟货币进行转移。这样的虚拟货币交易违反了我国的刑法!

2.虚拟货币非法流通:以虚拟货币为支付手段的新型网络毒品犯罪。不同于传统的毒品交易“一手支付、一手送达”,利用第三方工具和虚拟货币对涉毒涉毒犯罪进行支付,实现了“人与物分离、物与物分离”。钱货”的非接触式交易,增加了调查取证的难度。利用比特币的财产属性作为买药的支付货币,这样的虚拟货币交易显然是法律不允许的。

开设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是否违法?

目前,国内不仅有币安、OKEx、火币三大一线交易所,还有抹茶、Gate、Biki等一些二线交易所。这些涉及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OTC,即货币兑换业务;二是虚拟货币钱包业务;三是最具争议的金融业务,需要特别关注法律风险。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确实不具有货币性质;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比特币相关互联网交易平台需依法备案。

2017年,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代币发行和融资,即ICO项目,以及任何所谓的ICO项目。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提供代币或“虚拟货币”定价, 信息中介和其他服务。随后几天,火币和OKCoin都宣布关闭人民币交易。

综上所述,上述《通知》和《公告》表明,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管控极为严格,导致部分交易平台出现危机。2017年,有关部门对比特币交易平台进行检查,发现部分平台未能履行反洗钱义务。除上述业务风险外开设比特币网站违法吗,交易平台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1. 虚拟货币平台涉及资金结算业务、证券期货承销业务等,存在违法经营风险: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容易陷入违法经营的泥潭,即认定交易平台非法搭建期货合约交易和杠杆交易模块的性质。

这也是上述准金融业务可能承担的非法经营风险。为摆脱非法操作认定,平台上开立的基于虚拟数字货币的合约交易必须合规处理,避免出现类似期货的双向交易、对冲机制、杠杆机制等。

2.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集资犯罪:公告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ICO(ICO)活动,不得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等违法犯罪行为活动 。

案例3: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浙03行终387号)为例,被告人黄某明知“行汉链”是诈骗工具,投资“行汉链” ” 虚拟货币以高回报为诱饵,浙江省大肆宣传向不特定公众介绍和推广“星瀚链”虚拟货币,声称虚拟货币发行量恒定,只涨不跌不落下,鼓励投资者发展人员加入获取收益,获取的资金总额为4001031元,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许某受被告人黄某指使,帮助黄某通过出售“星瀚链”虚拟货币向公众吸收资金1,454,557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执行。两年。年,并处以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向公众出售虚拟货币的具体犯罪行为需要考虑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需要重点关注融资项目即虚拟货币项目的真实性、资金去向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个人占有、挥霍等事实和证据。

3. 以虚拟货币作为赌资开设赌场罪:以虚拟货币作为筹码,通过制定各种赌博游戏,从中提取赌台费和手续费,当然应该认定作为开赌场罪。

案例四: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屠、舒创建“比得”小程序,将人民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再以虚拟货币作为筹码赌宝,PK 、竞猜等赌博活动,最后以收取费用等形式赌博获利,构成开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处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元。使用虚拟货币开设赌场的犯罪与传统犯罪没有本质区别,而是将法定货币的筹码换成虚拟货币。

4.以“虚拟货币”为诱饵的传销犯罪:与传统的传销犯罪不同,涉及虚拟货币的传销犯罪以互联网为载体,以“虚拟货币”为噱头,通过集团化的企业运营模式,层层开发线下非法获利。

案例五:以湖南省“3.15”维卡币超大型网络金字塔案为例,涉案组织宣传“维卡币”是继“比特币”之后的第二代加密电子货币,升值空间巨大. ,诱使受害者投资。以会员体系的形式设置不同级别的门槛费用,拥有入门级、高级级、专业级、执行级、大亨级、至尊大亨级、节日大亨级等140多个会员级别,以及超过200万个会员账号涉案。金额超过150亿元。最终,主要人员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其余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处一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不等的罚款。涉案人员被依法没收。资金 13.68 亿。

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新型网络传销有组织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强、覆盖面广、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巨大、成倍增长的特点,对社会的影响经济秩序更加严峻。

诚然,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问题还很多,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笔者一定不能在一篇文章中全部解释清楚,只讨论虚拟货币行业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和合规思路。此外,也希望能在立法层面出台相应的规定,帮助新兴科技产业更好、更合规地发展。

提交重印的说明

投稿邮箱:174536399@qq.com

后台回复“投稿”和“转载”了解事项